《民法典》中债权人有权强制担保人还钱吗
我之前给人做了债务担保,现在债务人好像还不上钱了,我有点担心债权人会直接来找我强制还钱。我就想了解一下,在《民法典》的规定下,债权人到底有没有这个权力,要是真有,具体得满足什么条件呢,心里实在没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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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债权人是否有权强制担保人还钱,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担保分为不同类型,常见的有保证担保和担保物权。如果是担保物权,比如抵押、质押等情况,当债务人不还钱时,债权人在一定条件下是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强制拍卖、变卖担保物来还钱的。这是因为设立担保物权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能够通过处置担保物来实现自己的债权。 其次,对于保证担保,又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也就是说,债权人必须先起诉债务人,并且通过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后,债务人仍然不能偿还债务时,才能要求一般保证人偿还债务。债权人不能一开始就直接强制一般保证人还钱。 连带责任保证: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对于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人,在满足上述条件时,债权人是有权强制其还钱的。 总之,债权人能否强制担保人还钱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具体的担保类型和合同约定来判断。而且,担保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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