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中到期债权担保有保证期间吗

我在处理一些债权债务相关事务,涉及到到期债权的担保问题。不太清楚在民法典的规定下,到期债权担保到底有没有保证期间。想确切了解一下这方面的具体规定,以便清楚自己在相关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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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明确保证期间这个概念。简单来说,保证期间就是用来确定保证人需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的一段时间,而且这段时间不会出现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况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关于到期债权担保的保证期间是这样确定的: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自行约定保证期间。不过,如果约定的保证期间比主债务履行期限早,或者和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到期,那就相当于没有约定。 要是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或者约定得不清楚不明确,那么保证期间就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往后算六个月。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就要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开始计算。 另外,根据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如果是一般保证,债权人没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保证人就不用再承担保证责任;要是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没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同样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所以,民法典对到期债权担保是存在保证期间规定的,具体要依据实际情况,按照上述法律规则来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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