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民间借贷担保人有什么责任?
在《民法典》里,民间借贷担保人的责任有多种情况。
首先,担保责任的承担方式要看担保类型。如果是担保物权担保,比如用房产等做抵押,那么担保人以担保物的价值为限承担责任。打个比方,用价值50万的房子做抵押担保,那最多就以这50万为限承担责任。相关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要是保证担保,又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方式如果在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中,只有在通过审判或者仲裁,并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责任。
而连带责任保证就不同啦,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就好比甲向乙借钱,丙做了连带保证,到了还钱的时候甲不还,乙既可以要求甲还钱,也能直接要求丙还钱。这是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
另外,如果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且,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 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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