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担保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在民间借贷中,担保人通常是需要承担责任的,不过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范围会因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主要分为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当债务人确实没有能力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才需要为其承担清偿责任。例如,甲向乙借款,丙作为一般保证人,若甲到期无法偿还借款,且乙在通过法律程序对甲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后仍无法得到全部清偿,此时丙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连带保证责任则是指当债务到期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即债权人可以不先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比如,甲向乙借款,丁作为连带保证人,借款到期后,乙既可以要求甲偿还借款,也可以直接要求丁偿还借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此外,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担保人的责任可能会被撤销。例如,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可能会影响担保人的责任承担。
相关问题
为您推荐20个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