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不还时,担保人该如何处理?
我给别人的借款做了担保,现在借款人不还钱,我很担心自己要承担责任,但不太清楚具体要怎么做。我想了解下不同担保情况下我该承担怎样的责任,承担责任后又有哪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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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遇到借钱不还的情况时,担保人的处理方式需要根据担保的类型来确定,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担保一般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对于一般保证,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必须先通过法律途径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只有在债务人确实无法偿还债务时,才能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责任。例如,甲向乙借款,丙作为一般保证人。如果甲到期不还钱,乙不能直接要求丙还钱,而是要先起诉甲,在法院对甲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后,甲仍然无法还清欠款,此时乙才能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 而连带责任保证则有所不同。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这意味着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既可以向债务人追讨欠款,也可以直接要求担保人偿还。比如,同样是甲向乙借款,丁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当甲到期不还钱时,乙可以直接要求丁还钱,丁不能拒绝。 另外,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按照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据《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也就是说,担保人在替债务人偿还债务后,可以向债务人追讨自己代偿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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