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中并存债务承担是什么意思?

我在处理一些经济事务时,涉及到债务相关问题,听到了“并存债务承担”这个词。不太清楚它具体是什么含义,对我处理事情有什么影响,所以想详细了解下在民法典里并存债务承担到底指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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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存债务承担,简单来说,就是在债务关系中,债务人不脱离原有的债务关系,同时有第三人加入进来,和原债务人一起对同一债权人承担债务。这并不是债务主体发生了变更,而是增加了承担债务的人数。 举个例子,假如甲欠乙一笔钱,这时候丙加入进来,和甲一起对乙承担这笔债务,这就是并存债务承担。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并存债务承担有几个要点。首先,第三人加入债务有两种常见方式,一是和债务人约定好后通知债权人,二是直接向债权人表明愿意加入债务。其次,债权人有一个“沉默权”,如果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明确拒绝第三人加入债务,那么之后债权人就可以要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范围和债务人一起连带承担债务。 这里的连带债务意味着,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第三人履行债务,他们都有义务承担全部债务,而不是只承担一部分。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确保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得到更好的实现。而且第三人加入债务后,原债务人的债务并没有减少或者免除,仍然需要对债务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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