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中公司倒闭债务该如何处理?

我有个朋友开了家小公司,最近经营不善面临倒闭,欠了不少外债。他很担心这些债务问题,想知道在民法典的规定下,公司倒闭后债务到底该怎么处理,是公司承担还是他个人也要承担责任呢,希望能详细了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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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下,公司倒闭后债务的处理有明确的规则。首先要明确,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的内容 ,简单说就是公司欠的债先用公司自己的财产去还。 当公司决定倒闭时,一般会进入清算程序。根据《民法典》第七十条规定,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这里的清算义务人通常是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清算组会在清算期间行使多项职权,比如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等。这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中有明确列举。 公司的财产在偿还债务时有一定顺序。如果公司走破产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是普通破产债权。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只要股东按规定履行了出资义务,一般情况下不需要额外用自己的个人财产偿还公司债务。但要是股东存在滥用出资人权利,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利益,逃避债务且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利益等情况,根据《民法典》第八十三条,股东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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