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公司到期债务未还股东该如何处理?


在民法典的规定下,当公司到期债务未还时,处理方式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看。首先要明白一个基本法律概念,法人的债务由法人全部财产承担。简单来说,公司作为法人,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公司的债务应当先用公司自己的财产去偿还,正常情况下股东不需要承担责任。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条有明确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也指出,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不过存在特殊情况,如果股东没有履行出资责任,也就是没有按照当初约定给公司投入应有的资金,那么在这种未出资的范围内,股东可能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另外,如果股东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公司利益,比如将公司资产挪作私用等行为,导致公司没办法偿还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这种情况下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如果公司债务到期无法偿还,并且明显资不抵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公司股东可以申请公司破产。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债务人有此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总之,公司到期债务未还时,股东大多无需担责,但在特定违法违规情形下要承担相应责任,具体要依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判断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