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公司股东需要承担债务吗?
在民法典中,对于公司股东是否承担债务这一问题,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一般情况下,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并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就是说,只要股东按规定完成了出资义务,正常情况下是不需要用个人财产去偿还公司债务的。比如,您和朋友成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万,您认缴了30万并且已经实缴到位,公司后来欠债500万,这种情况下,您仅以这30万的出资为限对公司负责,不需要再额外拿出自己的钱去偿还公司债务。
但是,存在特殊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简单来讲,如果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比如承诺出资100万,实际只出了50万;或者抽逃出资,把已经投入公司的资金偷偷拿走;又或者滥用自己作为股东的权利损害公司利益,导致公司无法偿还债务等这些情况,那么股东就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用个人财产来偿还公司的债务。
此外,在公司设立时,如果某股东不是以货币出资,而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进行评估作价后如其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中评定的价额,则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差额,其他股东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民法典中公司股东一般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但在存在特定违法违规行为时,就可能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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