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担保人,债务人不还钱是第一担保人还吗?


在担保法律关系中,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以及还款顺序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这两个概念。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简单来说,就是在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而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也就是说,只要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有多个担保人,并且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所以,“第一担保人”这种说法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和特殊的责任顺序。如果没有特别约定,每个担保人都可能被要求承担责任。 在您的情况中,如果保证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所以,要先看保证合同的具体约定,确定保证方式和是否有关于担保顺序或份额的约定,才能准确判断是否需要您先承担还款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