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自己有债务时,是否优先偿还自己的债务?


在探讨担保人自己有债务时是否优先偿还自己债务这个问题上,需要分不同情况来看。 首先得明确担保的含义,简单说,担保就是一个人(担保人)为另一个人(债务人)向债权人承诺,如果债务人不还钱,担保人就得承担还钱的责任。 从法律规定来讲,并没有明确说担保人一定优先偿还自己的债务或者优先承担担保责任 。 如果从债务的性质和时间等方面分析,要是担保债务已经到了需要担保人承担责任的时候,比如债务人到期没还钱,债权人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同时担保人自己也有债务。这时候如果担保人的财产足够偿还两笔债务,那就不存在谁优先的问题,都得还。 要是财产不够,在一般债务的情况下,不同债务的还款期限有所不同,那么自然应优先偿还即将到期的债务,避免因逾期还款而产生额外的滞纳金和信用损失。比如,有一个债务下个月就到期,而另一个债务还有半年才到期,那么显然先还下个月到期的债务更为妥当。若各债务的还款期限相近,此时则需考虑债务的金额大小。将资金优先用于偿还金额较大的债务,这样可以更快地减轻担保人的经济负担。例如,一个债务是10万元,另一个债务是3万元,那么先偿还10万元的债务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担保人的压力。此外,还需关注各债务的利息高低。利息较高的债务意味着需要支付更多的额外费用,先偿还这类债务可以节省一定的成本。比如,一个债务的年利率为10%,另一个债务的年利率为5%,那么先还年利率10%的债务更有利于担保人。 不过,如果涉及到有担保的债权和无担保的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有担保的债权在一定程度上是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受偿的。所以如果担保人的债务是无担保的,而担保责任涉及到有担保的债权,在担保责任范围内,有担保的债权优先受偿。 总之,担保人在面对多个债务时,要仔细分析各债务的期限、金额和利息等情况,权衡利弊后再做出合理的还款安排,以确保自身的经济状况得到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