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债务人与一般担保人存在先后顺序吗?
我给别人做了一般担保人,现在债务人好像还不上钱了,债权人说要起诉让法院执行还钱。我就想知道,法院执行的时候,是先执行债务人,还是也可能先执行我这个一般担保人啊?我不太懂这里面的先后顺序是怎么规定的,想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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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债务人与一般担保人是否有先后顺序,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如果担保合同明确约定了执行的先后顺序,那么法院就会按照合同的约定来执行。比如合同里写清楚了先执行债务人,等债务人没办法偿还完债务后,再执行一般担保人,那就按这个约定的顺序进行。这体现了合同意思自治的原则,尊重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其次,如果担保合同没有约定先后顺序,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存在先后顺序。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这是《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内容。也就是说,得先对债务人进行审判、仲裁,并且把债务人能执行的财产都执行了,要是还不能还清债务,才轮到一般担保人承担责任。 而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就不存在先后顺序。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这依据的是《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此时债权人有选择权,可以决定先找债务人还是先找保证人承担责任。 所以,在涉及到法院执行债务人与一般担保人时,关键是看担保合同有没有约定,以及保证的方式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 ,以此来确定是否存在先后顺序以及具体的执行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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