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强制执行时,是先执行贷款人还是担保人呢?
最近涉及到一个借贷纠纷案件,现在到了法院强制执行阶段。我想了解清楚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到底是先执行贷款人的财产,还是先执行担保人的财产,具体的判定标准和相关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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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通常情况下会先执行贷款人(即债务人)的财产,在贷款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才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也存在特殊情况,比如担保人恶意逃避责任,即使债务人有财产,也可能先执行担保人。 从法律概念角度来看,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先对贷款人的财产进行执行,在其无法履行债务后,才能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责任。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则有所不同。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既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不过,在实际执行中,通常还是会先考虑执行债务人财产。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此外,在某些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如果存在保证人向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而出借方仅仅针对借款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将保证人纳入共同被告之列;倘若出借方仅就保证人提出诉讼请求,当事人可选择是否将借款人作为共同被告加以审理。如果保证人仅仅为借款人提供一般性保证,那么在出借方仅以保证人为被告提出诉讼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将借款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审理过程;然而如若出借方仅以借款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亦有权选择将保证人排除在外并参加单独诉讼程序。相关依据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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