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缴纳附加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我在做出口业务,涉及到出口退税和附加税缴纳的问题。不太清楚出口退税后缴纳附加税时,计税依据是怎么确定的,是按照退税额来算,还是有其他的计算方式呢?想了解一下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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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出口退税和附加税。出口退税是指国家为了鼓励出口,将出口货物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已经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税款退还给出口企业的一种税收政策。而附加税是在增值税、消费税等主税基础上征收的一种税,常见的附加税有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关于出口退税缴纳附加税的计税依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规定,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也就是说,对于出口企业,附加税的计税依据主要是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而不是退税额。 这里的“免抵税额”是指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后的余额。简单来讲,当企业既有出口业务又有内销业务时,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可以先用来抵减内销货物应缴纳的增值税,抵减后剩余的部分就是“免抵税额”,这部分免抵税额要作为附加税的计税依据。 另外,如果企业实际缴纳了增值税和消费税,那么这部分实际缴纳的税额同样也是附加税的计税依据。比如,企业内销业务产生了增值税应纳税额并且已经缴纳,这部分缴纳的增值税就要计入附加税的计税依据中。 总结来说,出口退税缴纳附加税的计税依据主要包括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以及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企业在计算和缴纳附加税时,要准确确定这些计税依据,以确保合规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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