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出口退税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我公司有出口业务,涉及到出口退税。在处理税务的过程中,不太清楚出口退税的进项税额到底需不需要转出。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具体规定,不知道依据的是哪些法律条文,也不清楚实际操作中该如何判断和处理,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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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要分不同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明白几个概念。出口退税是国家为了鼓励出口,让企业在出口货物时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税款。而进项税额转出,是指企业购进的货物、劳务等发生非正常损失或用于其他非应税项目等,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对于出口退税业务,如果是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当出口货物征税率与退税率不一致时,需要将征退税率之差的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比如,出口货物的征税率是13%,退税率是10%,那么这3%的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就要转出,计入主营业务成本。计算公式为: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 - 出口货物退税率) -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而对于实行“免、退”税办法的外贸企业,其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通常是先按规定计算应退税额,不涉及进项税额转出的问题。但如果购进货物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问题,或者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等情况,就可能需要对已抵扣或已退税的进项税额进行相应调整甚至转出。 总之,出口退税进项税额是否转出要根据企业适用的退税办法、出口货物的征退税率差异以及实际业务情况等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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