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进项税额转出额在免税项目中如何使用?

我公司有一些业务属于免税项目,在处理进项税额转出额时不太清楚该怎么操作。不知道这部分转出额在免税项目里具体怎么用,是直接从应纳税额里扣除,还是有其他的计算和使用方式,希望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操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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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进项税额转出额和免税项目的概念。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当这些购进的货物、劳务等用于某些特定情况,比如免税项目时,就不能再抵扣进项税额了,这时候就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免税项目则是指按照税法规定,某些特定的货物、劳务或者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比如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古旧图书等就属于免税项目。 在我国的增值税相关规定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以当购进的货物等用于免税项目时,对应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 具体的计算方式,对于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对于已经做了进项税额转出的这部分金额,它并不是直接用于免税项目,而是不能再参与销项税额的抵扣。简单来说,就是这部分税额不能用来减少你应该缴纳的增值税了。比如你原本有100元的进项税额,因为其中20元用于了免税项目,做了进项税额转出,那么你实际能用来抵扣销项税额的就只有80元了。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税收的公平性,避免纳税人通过不合理的抵扣来减少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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