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项目不允许扣除进项税?


在我国的税收体系中,进项税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而有些项目是不允许扣除进项税的。 首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不允许扣除进项税。这里所说的简易计税方法,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免征增值税项目就是国家规定不用缴纳增值税的项目。集体福利比如企业为员工提供的免费宿舍、食堂等福利所涉及的购进货物等;个人消费就是用于个人生活方面的消费,像企业为员工购买的礼品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也不允许扣除进项税。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这是因为这些损失并不是正常的经营损耗,所以相关的进项税不能扣除。根据上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再者,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也不允许扣除进项税。同样是基于非正常损失不属于正常经营范畴的原因,为了保证税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这部分进项税不能进行抵扣。 另外,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也可能不允许扣除进项税。这是一个兜底条款,随着经济形势和税收政策的变化,国务院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一些不允许扣除进项税的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