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哪些情况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我在处理公司税务时,对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不太清楚。公司有采购原材料、办公用品等业务,也有一些货物发生了损失,不知道这些情况里哪些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想了解下具体有哪些情形是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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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转出是一个在税务处理中较为重要的概念。简单来说,当企业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等原本用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但后来这些项目的用途发生了改变,不符合抵扣条件了,就需要把之前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除,这就是进项税额转出。 下面来详细介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常见情况: 首先是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简易计税方法是一种简单计算应纳税额的方式,采用这种方法计税的项目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例如,建筑企业的一些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那么为这些项目购进的材料等对应的进项税额就需要转出。免征增值税项目,就是国家规定不用缴纳增值税的项目,同样不能抵扣进项。比如,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如果企业购进相关农产品用于生产免征增值税的产品,之前抵扣的进项税额就要转出。集体福利是企业为员工提供的福利,像企业为员工食堂购进的食材,这属于集体福利,对应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要做转出处理。个人消费就是用于个人的消费支出,比如企业为员工购买的个人生活用品,其进项税额也需要转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其次是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比如,企业仓库管理不善,导致一批原材料被盗,那么这批原材料以及为运输这批原材料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对应的进项税额都需要转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也明确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还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假如企业的在产品因为管理不善发生了变质,这些在产品所耗用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以及与之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都要做转出处理。同样依据上述条例,这部分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另外,对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例如,企业原本将一栋办公楼用于办公,已抵扣了相应的进项税额,后来将这栋办公楼改为员工宿舍,属于用于集体福利,就需要按照上述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转出。这一规定依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相关内容。 最后,如果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也是一种需要对进项税额进行特殊处理的情况,有明确的税务规定和操作流程。 总之,企业在进行税务处理时,要准确判断是否存在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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