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未使用的设备报废后,进项是否需要转出?

我公司有一批未使用的设备,现在打算报废处理。但我不太清楚在税务方面,这些设备之前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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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讨论未使用的设备报废后进项是否需要转出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什么是进项税额转出。进项税额转出就是企业购进的货物或服务,原本是用于可抵扣项目并已经抵扣了进项税额,但后来由于某些原因,这些货物或服务不能再用于可抵扣项目了,这时候就需要把之前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这里面的“非正常损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解释,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也就是说,如果未使用的设备报废是因为管理不善导致被盗、丢失、霉烂变质这些非正常损失的情况,那么对应的进项税额就需要转出。 但是,如果设备报废不是因为上述非正常损失,而是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等正常原因,那么通常这种情况下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因为这种正常的报废不属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所以,企业要判断未使用设备报废后进项是否转出,关键在于确定设备报废的原因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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