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福利进项税额需要转出吗?
我公司给员工发放了一批福利,采购这些福利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我不太清楚这部分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也不了解相关的规定和操作流程。想问问这种情况下进项税额到底需不需要转出,依据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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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法规定里,用于职工福利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已经抵扣了,就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这是什么意思呢?我们先来解释下进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进项税额,简单来说,就是企业在购进货物、劳务等时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比如企业买了一批商品,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就是进项税额。而进项税额转出,是指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改变用途等情况,原本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就不能再抵扣了,需要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职工福利就属于集体福利的范畴。所以当企业将购进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时,这部分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是不能用来抵扣销项税额的。如果企业在购进时已经将这部分进项税额进行了抵扣,那么就需要按照规定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举个例子,一家公司为员工购买了一批节日礼品,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已经认证抵扣了进项税额。后来发现这批礼品是用于职工福利的,按照规定就需要将这部分进项税额转出。具体的计算方式通常是按照购进货物的成本乘以适用税率来计算。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和准确性,避免企业不合理地减少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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