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专票重开是否需要再缴纳税款?

我之前开了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在因为一些原因需要重新开具。我担心重新开具发票的话,是不是要再交一次税啊?这会增加我的成本,所以想问问专票重开到底需不需要再缴纳税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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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票重开是否需要再缴纳税款,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明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概念。它是一种用于记录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等经济活动的凭证,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合法的专用发票。在企业交易中,专票可以让购买方用来抵扣进项税额,对于销售方来说,开具专票就意味着要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如果是当月开具的专票,在符合作废条件的情况下直接作废重开,这种情况不需要再缴纳税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如果是跨月发现发票开具有误等情况,就不能直接作废了,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冲减原来的发票金额,然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发票。这种情况下,也不需要重复缴纳税款。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当红字发票开具后,相当于冲减了之前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之后重新开具正确的发票,按正常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计算纳税,总体上不会重复纳税。 但是,如果之前开具的专票已经认证抵扣,购买方申请了红字发票信息表,销售方根据信息表开具红字发票并重新开具发票时,也不会重复纳税。因为整个过程是对原业务的调整和重新确认,并不是产生了新的应税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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