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在税收领域,进项税额抵扣是一个重要的概念。进项税额,简单来说,就是企业在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等时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一般情况下,企业可以用进项税额来抵扣其销售货物等产生的销项税额,从而减少应缴纳的增值税。但存在一些情况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简易计税方法是一种相对简单的计税方式,适用于一些特定的行业或业务,采用这种方法计税的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免征增值税项目是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这类项目相关的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集体福利是指企业为员工提供的诸如食堂、宿舍等福利,个人消费则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个人支出,用于这些方面的购进对应的进项税额都不能抵扣。 第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这里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因为这些损失不是正常的生产经营损耗,所以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第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这是由于在产品和产成品出现非正常损失,其耗用的购进货物等对应的进项税额也不能再进行抵扣。 第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以应对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和特殊情况。 此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也有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例如,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贷款服务主要是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所支付的利息等费用对应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通常是用于个人消费或与企业生产经营核心业务关联不大,所以其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企业在实际操作中,一定要准确判断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避免税务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