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费中哪些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我在一家企业工作,公司经常会有员工出差产生交通费。我负责公司的税务相关工作,不太清楚在这些交通费里,哪些是可以用来抵扣进项税额的。希望了解一下具体的情况和相关规定,避免在税务处理上出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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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税收体系中,进项税额抵扣是指企业在购买货物、劳务、服务等过程中支付的增值税,可以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等应缴纳的增值税中扣除。对于交通费进项税额抵扣,有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是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是指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所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纳税人如果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 具体来说,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 + 燃油附加费)÷(1 + 9%)× 9%。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 + 9%)× 9%。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 + 3%)× 3%。 其次,对于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 + 5%)× 5%。 需要注意的是,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交通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同时,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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