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计税进项税额转出规定是什么?


在探讨简易计税进项税额转出规定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简易计税和进项税额转出这两个概念。简易计税是一种相对简便的计税方法,它不采用一般计税方法那样复杂的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来计算应纳税额,而是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来计算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呢,指的是原本已经在账上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了的,因为一些情况不符合抵扣规定,所以要把这部分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除。 那么,在简易计税的情况下,为什么会涉及进项税额转出呢?这是因为按照税法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在取得这些购进项目时,已经进行了进项税额抵扣,后续用于简易计税项目了,就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所以当企业出现将购进的货物、劳务等用于简易计税项目时,就要按照规定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方式也有明确规定。如果是能够准确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比如某笔购进的原材料明确全部用于简易计税项目,那么直接将该笔原材料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即可。如果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企业在进行税务处理时,一定要严格按照这些规定操作。如果不按规定进行进项税额转出,被税务机关查出后,不仅要补缴相应的税款,还可能会面临滞纳金和罚款等处罚。所以,准确掌握简易计税进项税额转出规定,对于企业合法合规纳税非常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