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中的进项转出是怎样的?
我在处理公司税务时,对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里的进项转出不太明白。想知道进项转出到底是什么意思,在公式里是怎么体现的,对计算应纳税额有啥影响,能不能举例说明下具体的计算过程,希望能有人给我详细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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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进项转出”这个概念。在增值税的体系中,企业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就是进项税额。一般情况下,这部分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是,当出现一些特定情况时,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就不能再抵扣了,需要把这部分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除,这就是“进项转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当发生这些情况时,就需要进行进项转出。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是:应纳税额 = 当期销项税额 - 当期进项税额 + 进项税额转出。从这个公式可以看出,进项转出实际上是增加了企业当期的应纳税额。因为原本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了,相当于企业可扣除的部分减少,应纳税额自然就增加了。 举个例子来说,一家企业购进一批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是10万元,当期的销项税额是20万元。正常情况下,当期应纳税额 = 20 - 10 = 10万元。但是,如果这批原材料有一部分用于集体福利,对应的进项税额是2万元,那么这2万元就需要做进项转出。此时,当期应纳税额 = 20 - 10 + 2 = 12万元。通过这个例子可以很清楚地看到进项转出对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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