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了生育津贴又发了工资是否要退回去?
我休产假期间,公司正常给我发了工资,后来生育津贴也下来了。我有点疑惑,公司两边的钱都给我了,这生育津贴和工资都拿的话合理吗,是不是需要把其中一份退回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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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工资则是劳动者提供劳动后获得的报酬。在我国,生育津贴和工资的发放存在一定规则。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也就是说,如果女职工参加了生育保险,那么生育津贴是由生育保险基金来支付,这时候生育津贴就相当于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公司在女职工产假期间正常发放了工资,而后生育津贴又下来了,通常是需要将生育津贴和工资进行对比。 如果生育津贴高于工资,那么用人单位应该将生育津贴高于工资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女职工,而之前发放的工资不需要退还。因为生育津贴本身就是保障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生活水平不降低,如果生育津贴更多,理应让女职工获得更多的保障。 如果生育津贴低于工资,那么用人单位无需追回已发放的工资,因为这保障了女职工产假期间的收入不减少。而且用人单位不能以生育津贴为由,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待遇。 如果女职工未参加生育保险,那么用人单位需要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支付工资,不存在生育津贴的问题。所以,是否需要退回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关键在于对比生育津贴和已发工资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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