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福利费进项税额需要转出吗?

我公司之前采购了一批物资作为员工福利,当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进行了进项税额抵扣。现在听说用于福利费的进项税额可能要转出,不太清楚具体规定。想问问到底需不需要转出,在什么情况下要转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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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增值税的处理中,福利费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是一个重要的问题。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进项税额转出的概念。进项税额转出就是指企业在购进货物、劳务、服务等时,已经按照规定抵扣了进项税额,但后来这些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等用途发生了改变,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情况,就需要把之前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企业将购进的货物、劳务等用于职工福利,属于用于集体福利的范畴,所以按照这条规定,对应的进项税额是不得抵扣的。 如果企业已经将用于福利费的购进货物、劳务等对应的进项税额进行了抵扣,那么就需要按照规定进行进项税额转出。例如,企业购买了一批食品作为员工节日福利,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了进项税额,此时就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具体的转出计算方法,一般是按照购进货物、劳务等的成本和适用税率来计算。比如,购进食品的成本是10000元,适用税率是13%,那么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就是10000×13% = 1300元。 所以,当企业将购进的货物、劳务等用于福利费,且已经抵扣了进项税额时,是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的,这是为了保证增值税的计算符合税法规定,避免企业因错误抵扣进项税额而少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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