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退货的商品是否要转出进项?
我是一家企业的财务人员,最近公司有一批商品被客户退货了。之前这批商品购进时我们已经抵扣了进项税额,现在不太清楚按照法律规定,被退货的商品需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想了解下这方面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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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被退货的商品是否要转出进项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进项税额转出的概念。进项税额转出是指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如果发生销售退回,销售方和购买方都需要按照规定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对于购买方来说,如果已经抵扣了进项税额,当发生退货时,就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这是因为进项税额是企业在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时支付的增值税,在货物正常用于生产经营等应税项目时,这部分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当货物被退回,意味着购买方实际上并没有真正使用该货物用于应税项目,那么之前抵扣的进项税额就不能再继续抵扣,需要做转出处理。 具体的操作流程上,购买方应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照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做进项税额转出。例如,购买方之前购进一批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00元,税额1300元,已经抵扣了进项税额。后来该批货物被退回,销售方开具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就需要在当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1300元的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总之,从法律规定来看,被退货的商品如果购买方已经抵扣了进项税额,通常是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这样做既能保证增值税征收的准确性和合理性,也符合税收法规的要求,避免企业因税务处理不当而面临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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