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存货盘亏进项税额是否要抵扣?
我公司最近进行存货盘点,发现有部分存货盘亏是因为管理不善导致的。现在在处理税务问题,不太清楚这部分因管理不善造成盘亏的存货,其进项税额能不能抵扣,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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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存货盘亏进项税额能否抵扣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明确一下“进项税额抵扣”的概念。简单来说,进项税额抵扣就是企业在购进货物、劳务、服务等时支付的增值税税额,可以在计算应缴纳增值税时,从销项税额中扣除。这样做的目的是避免对同一笔增值额重复征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这里所提到的“非正常损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解释,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所以,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存货盘亏属于上述规定中的“非正常损失”情形。这就意味着,因管理不善造成存货盘亏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企业需要将这部分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从而增加企业当期的应纳税额。 例如,某企业因管理不善导致一批存货盘亏,这批存货购进时的进项税额为10万元。那么按照规定,这10万元的进项税额就不能抵扣,企业要将其从进项税额中转出,在计算当期增值税时,这10万元要计入应纳税额中。这样规定的意义在于,企业管理不善导致的损失,不能让国家税收来承担相应的成本,以保证税收制度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总之,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存货盘亏,其进项税额是不可以抵扣的,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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