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跌价准备企业所得税是否允许扣除?
我开了一家企业,在财务处理上遇到了存货跌价准备的问题。不知道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存货跌价准备能不能扣除呢?我担心处理不当会面临税务风险,所以想了解下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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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跌价准备,简单来说,就是企业的存货由于市场价格下跌、陈旧过时等原因,导致其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为了真实反映存货的价值,企业会对这部分减值金额进行计提。 不过,在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方面,一般情况下,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是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这里所说的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就包含了企业自行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因为这些准备金只是企业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对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失进行的预估,并没有实际发生。 但是,当存货实际发生损失时,情况就不同了。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存货损失,在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也就是说,只有当存货真正出现了毁损、报废、被盗等情况,导致其价值确实减少时,企业才能将这部分损失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进行扣除。 企业在进行税务处理时,需要严格区分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和实际发生的存货损失。对于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要进行纳税调增;而对于实际发生的存货损失,要按照规定的程序申报扣除。这样才能确保企业税务处理的合规性,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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