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现金折扣是否能抵扣增值税?

我公司在销售货物时,为了鼓励客户提前付款,会给予一定的现金折扣。现在我不太清楚,这部分现金折扣在计算增值税的时候能不能进行抵扣呢?想了解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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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现金折扣能否抵扣增值税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现金折扣和增值税的概念。现金折扣是一种企业为了鼓励客户尽早支付货款而给予的价格优惠。比如说,企业规定“2/10,1/20,n/30”,意思就是如果客户在10天内付款,可享受2%的折扣;在20天内付款,享受1%的折扣;超过20天则需全额付款。而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简单来讲,就是对商品在各个环节增值的部分进行征税。 接下来,我们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分析现金折扣能否抵扣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这里所说的折扣方式销售货物,主要指的是商业折扣,它和现金折扣是不同的概念。商业折扣是在销售货物时直接给予的价格扣除,而现金折扣是在销售货物之后,为了鼓励客户提前付款而给予的优惠。 从税务处理的角度来看,现金折扣在销售实现时就已经确定了销售额,之后发生的现金折扣实际上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现金折扣并不属于价格明显偏低的情况,它是基于销售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而产生的。并且,增值税是按照销售额来计算的,现金折扣并没有改变销售货物时的销售额。所以,现金折扣不能从销售额中减除,也就不能抵扣增值税。 我们通过一个例子来进一步说明。假设甲公司销售一批货物给乙公司,不含税销售额为10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3%,增值税额为13万元,价税合计113万元。甲公司为了鼓励乙公司提前付款,给出了“2/10,n/30”的现金折扣条件。如果乙公司在10天内付款,享受2%的现金折扣,实际付款110.74万元(113×(1 - 2%))。在这个过程中,甲公司在销售货物时,销售额已经确定为100万元,增值税额为13万元,需要按照13万元来缴纳增值税,不能因为给予了现金折扣而减少缴纳的增值税金额。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现行的增值税相关法律规定,现金折扣不能抵扣增值税。企业在进行税务处理时,应该严格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避免因错误的税务处理而带来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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