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付款是否可以开发票?
我和一家公司有业务往来,对方还没给我付款,但要求我先开发票。我有点担心,不知道从法律角度讲,不付款的情况下我可不可以给对方开发票,这么做会不会有什么风险,想了解下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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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不付款是可以开发票的。首先,我们要明确“发票”的概念,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它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这里强调的是“对外发生经营业务”,而并非强调必须收到款项才能开发票。也就是说,只要业务真实发生了,即便没有收到款项,收款方也可以应付款方的要求开具发票。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不付款先开发票存在一定风险。对于开票方而言,如果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在对方未付款的情况下开具发票,可能会在后续的催款过程中面临举证困难的问题。因为在一些交易习惯和司法实践中,存在将发票视为付款凭证的情况。为了防范风险,开票方可以在开具发票时与付款方签订相关协议,明确约定开具发票并不代表已经收到款项,或者在发票上备注“未收款”等字样。同时,要注意保留好业务往来的相关证据,如合同、发货单、对账单等,以证明交易的真实性和对方未付款的事实。 对于付款方来说,取得发票后也不能当然地认为已经完成付款义务。付款方仍需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责任,否则将面临违约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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