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会计计提或发生的职工薪酬税法是否允许扣除?

我是一家公司的会计,在处理账务时,对会计计提或实际发生的职工薪酬在税法上能否扣除不太清楚。如果可以扣除,具体的规定和条件是怎样的呢?担心处理不当会导致税务风险,希望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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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税务处理中,会计计提或发生的职工薪酬能否在税法上扣除是一个重要问题。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一下。 首先,我们要明确几个关键概念。职工薪酬,简单来说,就是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像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等都包含在内。而税法允许扣除,意思是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把这部分支出从企业的收入中减去,从而减少应纳税的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里的合理支出就涵盖了合理的职工薪酬。 对于工资、薪金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这里所说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会遵循一定的原则,比如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对于职工福利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这意味着企业在列支职工福利费时,要注意这个比例限制,如果超过了,超出部分就不能在税前扣除。 关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会计上计提的职工薪酬和实际发生的职工薪酬在税法扣除上是有区别的。税法强调的是实际发生原则,一般情况下,只有实际发放给员工的职工薪酬才能在当期进行扣除。如果只是会计上计提了,但没有实际发放,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通常是不允许扣除的。不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比如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综上所述,会计计提或发生的职工薪酬能否在税法上扣除,需要根据不同的薪酬项目以及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来判断。企业在进行税务处理时,一定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准确核算和扣除职工薪酬,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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