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工程质保金的规定是怎样的?


在探讨营改增后工程质保金的规定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工程质保金的基本概念。工程质保金是指为了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建设单位(业主)与施工企业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施工企业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营改增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这是一项重要的税收制度改革。在营改增之前,建筑行业缴纳营业税;营改增之后,改为缴纳增值税。这种转变对工程质保金的规定产生了多方面的影响。 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对于工程质保金而言,如果施工企业未开具发票,在未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时,纳税义务未发生;若到了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无论是否收到款项,纳税义务均已发生。 在发票开具方面,若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质保金时,要求施工企业开具发票,施工企业应按照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开具发票的税率按照建筑服务适用的税率执行,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税率为9%;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征收率为3%(目前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工程质保金的退还,通常在工程缺陷责任期届满后进行。如果在缺陷责任期内,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施工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维修,建设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扣除相应的质保金用于维修。若施工企业履行了维修义务,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退还质保金。在退还质保金时,同样涉及到税务处理。如果施工企业在收取质保金时已缴纳增值税,退还质保金时不存在增值税退还问题;若因质量问题扣除部分质保金,施工企业应按照规定进行相应的税务调整。 此外,在会计处理上,营改增后施工企业对于工程质保金的核算也发生了变化。施工企业应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对工程质保金的相关业务进行准确核算,包括确认收入、计提增值税等。 综上所述,营改增后工程质保金的规定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发票开具、退还处理以及会计核算等方面都有了新的要求。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都应准确把握这些规定,以确保工程质保金业务的合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