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可以在缴纳时计提吗?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从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的角度来看,一般情况下不建议在缴纳时才计提企业所得税。 在会计处理上,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应在当期实现利润时就对企业所得税进行计提。权责发生制是指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企业所得税是基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当企业在一个会计期间内实现了利润,就产生了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义务,此时就应该按照规定的税率计提企业所得税,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 - 应交企业所得税”科目。 从税务规定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这意味着企业需要在每个纳税期间准确计算并预缴企业所得税,如果在缴纳时才计提,可能会导致无法准确核算每个期间的应纳税额,进而影响企业所得税的预缴和汇算清缴工作。 如果在缴纳时才计提企业所得税,可能会造成会计信息不准确,无法真实反映企业当期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同时,还可能面临税务风险,比如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未按规定预缴税款,从而产生滞纳金等额外费用。因此,为了规范会计核算和遵守税务规定,企业应在实现利润的当期计提企业所得税,而不是在缴纳时才进行计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