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物品用于员工福利能否抵扣?
我公司购买了一批物品作为员工福利发放,财务在处理时提到了抵扣的问题。我不太清楚这种外购物品用于员工福利的情况能不能进行抵扣,也不知道这里面的规定是怎样的,希望了解一下相关法律依据和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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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税收法律体系中,对于外购物品用于员工福利是否能抵扣这一问题,需要依据增值税相关规定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理解“抵扣”的概念。抵扣在增值税里,指的是一般纳税人可以用购进货物、劳务、服务等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来抵减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等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也就是说,当企业有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时,进项税额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冲减销项税额,从而减少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员工福利属于集体福利的范畴,所以外购物品用于员工福利,其对应的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 例如,公司外购一批食用油作为员工节日福利,购买这批食用油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了进项税额。按照规定,这个进项税额就不能用来抵扣公司销售产品所产生的销项税额。因为该食用油是用于员工福利,并非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以产生增值。 如果企业错误地将用于员工福利的外购物品进项税额进行了抵扣,一旦被税务机关发现,企业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补缴相应的增值税,同时可能还会面临滞纳金和罚款等处罚。所以,企业在税务处理上一定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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