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现金的员工福利是否涉及增值税?
公司给员工发放现金作为福利,不清楚这在增值税方面有什么规定。想知道这种发放现金的员工福利需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是怎么个计算方法或者相关规定是怎样的,希望懂的人能帮忙解答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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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发放现金的员工福利是否涉及增值税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增值税的概念。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简单来说,就是在商品或者服务的交易过程中,因为产生了增值而需要缴纳的税。 根据我国增值税相关规定,增值税的征收主要是针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等行为。而发放现金作为员工福利,它并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这里所列举的应税行为中,并没有包含发放现金福利这一项。 企业发放现金福利给员工,本质上是企业对员工的一种非商品或服务交易性质的支出。它不涉及货物的销售、劳务的提供或者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转让等增值税应税活动。也就是说,企业在发放现金福利时,不存在商品或者服务的增值过程,所以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不过,虽然发放现金福利不涉及增值税,但可能会涉及到其他税种,比如个人所得税。企业发放给员工的现金福利通常应计入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有责任按照规定为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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