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一情形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我是一个公司的财务人员,最近在学习法律知识,看到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这方面内容。我想了解一下,在法律规定里,到底哪种情形是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呢,因为我怕工作中一不小心涉及到这方面的法律问题,所以想弄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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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形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首先,如果是将公款供本单位、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使用,而没有谋取个人利益的,一般不认定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比如单位因为业务需要,领导安排财务人员将公款暂时调用到其他部门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等工作,财务人员按要求操作,且不存在个人从中获利的情况,这就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其次,若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并且经过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没有谋取个人利益,也不能认定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例如公司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将公司的一部分闲置资金借给合作单位用于短期资金周转,且本单位没有任何个人从中获取好处,这种情形就不符合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定义。 在判断是否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时,要综合考虑使用公款的主体、目的、是否谋取个人利益等多方面因素。法律这样规定是为了准确打击真正侵害公款使用规范和公共财产权益的行为,同时避免对正常的单位资金使用和管理行为造成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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