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需要职务便利吗
我最近对法律方面的事情比较关注,尤其是挪用公款这一块。我想知道在构成挪用公款的情况里,是不是一定要借助职务上的便利才行呢?想具体了解一下这两者之间的关联,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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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需要利用职务便利。 挪用公款罪,简单来说,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职务方面的便利条件,把公款拿过来归个人使用,进行一些不合法的活动,或者数额较大拿去做能赚钱的事,又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还没还的行为。这里强调的“利用职务便利”,指的是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公款的便利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明确规定,“【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从这条法律规定中就能很清楚地看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必要条件之一。 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便利,就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比如,一个普通员工没有管理公款的职责,通过盗窃等手段获取公款,那就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可能构成其他犯罪,比如盗窃罪等。只有具备管理、经手公款等职务便利的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了符合挪用公款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才会被认定为挪用公款罪。所以,挪用公款是需要借助职务便利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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