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否为故意犯罪?
在一些涉及公款使用的案件中,对于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存在疑惑。比如单位里有人动用了公款,不清楚这种行为在主观方面是否属于故意犯罪。想了解挪用公款罪在法律上对于故意犯罪的具体界定,以及相关判断标准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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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是故意犯罪。以下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从主观故意的角度来看,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在挪用公款罪中,行为人明知所挪用的是公款,却仍然擅自挪作他用,具有使公款脱离单位监管并由自己掌控和使用的意图,这显然符合故意犯罪中“明知”且“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征。例如,某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单位的一笔款项是专款专用的公款,却为了个人私利将其挪用于自己的生意经营,这就是典型的明知故犯。 其次,根据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构成挪用公款罪的行为,都是行为人在主观故意的支配下实施的。比如,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去参与赌博等非法活动,其在实施该行为时,主观上是积极追求这种挪用公款行为的发生,以满足自己参与非法活动的目的。 再者,挪用公款罪的主观特征表现为只是暂时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打算以后予以归还。但其挪用行为本身就是对公款管理秩序和公共财产所有权的侵犯,即便有归还的打算,也不影响其故意犯罪的性质。例如,某公职人员因家庭突发经济困难,挪用公款用于应急,虽然打算之后尽快归还,但这种未经许可擅自挪用的行为仍然构成故意犯罪。 总之,挪用公款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属于故意犯罪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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