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否包括公物?
在实际生活中,有时会遇到一些关于挪用行为的界定问题。比如单位里有人把公共物品拿去自己用,不知道这算不算挪用公款。想了解清楚挪用公款这个罪名里,犯罪对象到底包不包括公物,以及在什么情况下涉及公物会被认定为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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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不包括普通的公物,挪用普通公物属于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通常应由主管部门按政纪处理。但存在特殊情况,即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要按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因此这些特定的公款、公物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另外,2003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的批复》中指出:“挪用非特定物归个人使用的行为不以挪用公款论处;如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对于非特定公物的挪用,一般不认定为挪用公款罪。 如果挪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情节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可以折价按挪用公款罪处罚。比如挪用的公物价值巨大,或者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等情况,司法机关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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