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怎样的情况下才算是挪用公款呢?
我在工作中听闻一些关于公款使用的事情,不太清楚什么样的行为会被认定为挪用公款。比如公款用于一些个人事务时,是不是就会被认定为挪用公款呢?想详细了解一下挪用公款的具体认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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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认定为挪用公款,需要同时满足主体、行为及用途等多方面条件,具体如下: **主体方面**:挪用公款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这是构成挪用公款行为的前提条件。例如,在政府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担任公职的人员。 **行为特征**:需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挪用公款的行为。也就是说,行为人是凭借其自身职务所赋予的权力和地位,才得以实现对公款的挪用。 **公款用途及时间限制**: - **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的,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只要实施了这种挪用行为,就构成挪用公款。例如,公职人员挪用公款用于参与网络赌博,即使挪用金额较小、时间较短,也属于挪用公款行为。 - **营利活动型**: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比如,挪用公款存入银行获取利息、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 **超期未还型**: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例如,某公职人员挪用5万元公款用于个人生活开销,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就构成挪用公款。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不过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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