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挪用公款不退还的?
在工作中,发现有的公职人员动用了公款,且长时间没有归还。不清楚这种挪用公款不退还的行为具体该怎么界定,有哪些相关法律规定,和贪污又有什么区别,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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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不退还,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款用于非法的私人用途,而且在一定期限内未能归还的行为。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关于“公款”的范围。公款是指国家、集体或者单位的资金,包括税收、罚款、捐款、赔偿款等,这些资金都属于公共财产范畴,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其次,“挪用”的行为表现。挪用是指将公款用于个人的或者非法的用途,比如购买私人物品、支付个人债务、投资个人项目等,这是对公款正常用途的违背。 再者,“不退还”的认定。这里的“不退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需要注意的是,这里不包括主观上故意不退还,如果是主观上不想退还,那可能就构成贪污罪了。例如,行为人挪用公款后,因投资失败导致资金亏损,无法在一审宣判前归还挪用的公款,这属于因客观原因不能退还;而如果行为人挪用公款后,携带公款潜逃、挥霍公款等,致使公款不能退还,就体现出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应认定为贪污罪。 最后,挪用公款不退还的法律后果。这种行为是严重的犯罪行为,当事人可能会被判处监禁,并需要支付罚金,同时还可能会失去公职,在一定时间内不能担任公职。 此外,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是有区别的。犯罪动机上,挪用公款罪犯企图短期控制公款以供私用,未来还有打算要偿还;而贪污罪犯则是想要非法长期占有公众财产,并无任何返还之意。所侵害的法益方面,挪用公款罪侵害了公款的占有权、使用权及收益权;而贪污罪则侵害了公共财产所有权中的所有权利,例如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等。二者在行为方式、犯罪主体与心理状态上也各具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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