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有哪些区别?


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区别: **犯罪主体方面**: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而贪污罪的主体范围相对更广,除了国家工作人员以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也能构成。例如,某国有企业的正式员工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属于挪用公款罪;而该企业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临时工,若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则可能构成贪污罪。 **主观目的方面**: 挪用公款罪是以非法使用公款为目的,行为人主观上打算暂时挪用公款,后续是要归还的。贪污罪则是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不准备归还。例如,某公职人员挪用公款用于个人临时资金周转,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一般属于挪用公款罪;若其挪用公款后用于个人挥霍,根本没有归还的打算,就可能构成贪污罪。 **客观行为方面**: 挪用公款罪的行为人通常是不经批准或许可,擅自改变公款用途,将公款归本人或他人使用,一般不会采取转移公款所有权的伪造单据、销毁账目等手段,挪用行为在单位账上通常能体现出来。贪污罪的行为人往往通过直接侵吞、秘密窃取或骗取的方法,使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通常会采用伪造单据、涂改账目、销毁凭证等手段,以达到其行为从账目上不被发现,从而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比如,某单位会计挪用公款用于个人投资,只是暂时改变了公款的用途,单位账目上能反映出公款的去向,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若该会计通过伪造报销单据等方式将公款占为己有,就可能构成贪污罪。 **侵犯客体方面**: 虽然两罪都侵犯了公务活动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关系,但对公共财产所有权的侵犯程度不同。挪用公款罪侵犯的是国家对公款的使用权,是对所有权的不完全侵犯。贪污罪从根本上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是对财产权的完全侵犯。例如,某公职人员挪用公款用于个人购房,一段时间后归还,只是侵犯了公款的使用权,构成挪用公款罪;若其将公款据为己有,用于购买房产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就是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构成贪污罪。 判断行为人的行为到底构成贪污罪还是挪用公款罪,关键在于看其主观上对于公共财物是具有非法占有还是非法使用的故意。除了行为人自己的供述以外,更重要的是通过客观的外在行为表现来分析,包括行为人动用公款的手段、对账目的处理、公款的用途和归还情况等,仔细鉴别是“不想还”还是“不能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