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有哪些区别?

我最近在学习法律知识,看到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这两个罪名,感觉有些混淆。在实际案例中,好像不太容易分清这两者。我想具体了解下它们在犯罪构成、行为表现、量刑等方面到底有哪些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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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区别: **犯罪主体方面**: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贪污罪的主体同样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例如,某国有单位的会计,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可能会涉及这两个罪名的主体范畴。 **犯罪客体方面**: 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款的使用权和国家机关的威信、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等,既有侵犯财产的性质,又有严重的渎职的性质。而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以及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比如,挪用公款去进行营利活动,只是暂时挪用了公款的使用权;而贪污则是直接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侵犯了所有权。 **行为对象方面**: 挪用公款罪的对象主要是公款,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所有的款项。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范围更广,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等。例如,贪污行为可能涉及贪污单位的固定资产、物资等,而挪用公款罪一般针对的是资金款项。 **行为目的和方式方面**: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其目的是暂时使用公款,之后打算归还。例如,某官员挪用公款用于自己短期的生意周转,后续准备归还。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其目的是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没有归还的打算。比如,某公职人员通过伪造账目等手段,将单位公款据为己有,并无归还之意。 **量刑方面**: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而贪污罪的量刑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视贪污数额及情节严重程度,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到无期徒刑、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不等。例如,同样涉及较大金额,贪污罪的量刑通常会比挪用公款罪更重,因为贪污是直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更大。 总之,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准确区分对于正确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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