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和滥用职权罪有哪些区别?

在实际生活中,遇到一些公职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时,很难分清是挪用公款罪还是滥用职权罪。比如某公职人员违规使用了公款,不清楚这种行为到底该怎么定性。想具体了解这两个罪名在犯罪构成、行为表现等方面存在哪些不同。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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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和滥用职权罪存在多方面的区别,具体如下:


**犯罪主体方面**: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而滥用职权罪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看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范围相对更宽泛一些。


**客观行为表现方面**:

挪用公款罪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比如进行非法活动(如赌博、走私等),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如投资股票、经商等),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例如,某国有单位的财务人员,利用管理公款的职务便利,挪用10万元公款用于自己投资股票,就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

滥用职权罪则表现为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例如,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没有审批权限的情况下,擅自批准一项重大项目,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就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


**侵犯的客体方面**:

挪用公款罪侵犯的主要是公款的占有权与使用权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公款是公共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挪用行为破坏了公款的正常管理和使用秩序。

滥用职权罪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也就是侵害了国家机器正常运行所必需的程序与规则,其侵犯的直接对象既可能是公共财产,也可能是公民的人身安全及合法财产权益。


**法律条文规定方面**: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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