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有哪些区别?


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存在多方面的区别,具体如下: **客观表现方面**:挪用资金罪的行为方式是挪用,即未经合法批准或许可而擅自使用本单位的资金。例如,公司员工未经许可,擅自将公司资金用于个人投资,一段时间后再归还。而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是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手段包括侵吞、窃取、骗取等。比如,员工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报费用的方式骗取公司资金并占为己有,没有归还的打算。挪用资金罪中,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时,法律并未要求数额较大;进行一般活动时,要求“超过三个月未还”。而职务侵占罪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求数额较大。 **侵犯的客体和对象方面**: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比如,某企业员工挪用单位资金用于个人短期周转,之后归还,这侵犯的就是资金的使用权。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所有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财物的范围比资金更广泛。例如,员工将公司的设备私自出售并将所得款项据为己有,这侵犯的就是公司财物的所有权。 **主观故意方面**:挪用资金罪的故意内容是暂时挪用资金,准备日后归还,目的在于非法取得资金的使用权。例如,员工因家庭突发急事挪用单位资金,事后及时归还。而职务侵占罪的故意内容是将财物非法占有,完全不打算归还,目的在于非法取得公司、企业财物的所有权。例如,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的货物私自运出销售,所得款项据为己有,没有归还的意思。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