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关于职务侵占罪中如何认定成共同犯罪?
在实际工作场景中,有时会遇到多人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单位财物的情况,不太清楚怎样才算是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比如单位里有几个员工相互配合,拿了单位不少财物,这种情况能否认定为共同犯罪,具体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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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中,职务侵占罪共同犯罪的认定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首先,从犯罪主体来看,必须是二人以上,并且这些主体都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也就是说,参与犯罪的人需要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精神状态正常,能够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例如,两个成年且精神正常的公司员工,就符合主体方面的要求。 其次,在客观行为方面,共同犯罪人需要存在共同的职务侵占行为。具体而言,就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非法占有单位的财物。比如,公司的采购人员和仓库管理人员相互勾结,采购人员在采购时抬高价格,仓库管理人员在收货时故意不核实数量,从而非法占有公司多支付的货款,这种行为就属于利用职务便利共同侵占单位财物。 再次,主观方面要求共同犯罪人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这意味着他们需要共同策划并实施职务侵占行为,彼此之间对侵占单位财物的行为和目的有明确的认识和共识。例如,几个员工事先商量好,通过虚报费用的方式来骗取单位的资金,他们就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最后,从犯罪客体来看,侵害的是公司、企业等单位的财产权。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非法侵占单位财产的行为都是对这一权利的侵犯。 法律依据主要是《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以及《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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