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共犯的故意要如何认定?
认定职务侵占共犯的故意,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综合判断:
首先,各共犯需对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物这一核心行为有明确认知。也就是说,他们清楚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去非法获取单位的财物,并且知晓这种行为是违法的。例如,公司的仓库管理员和财务人员勾结,仓库管理员利用管理仓库的职务便利,将货物偷偷拿出,财务人员利用管理财务的职务便利,在账目上做手脚,二人都明确知道他们的行为是在非法占有公司财物。
其次,存在共同的犯意联络。共犯之间需要通过明示或暗示等方式达成共同实施职务侵占的共识。明示的方式比如,几个人坐下来商量如何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去侵占单位财物;暗示的方式则可能比较隐晦,比如通过一些行为或者言语让其他人明白自己的意图,其他人也表示配合。比如,某部门主管在工作安排中暗示下属通过虚报费用的方式来侵占公司资金,下属心领神会并按照主管的意思去做,这就形成了一种暗示的犯意联络。
再次,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抱着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希望的态度比较容易理解,就是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比如上述例子中仓库管理员和财务人员积极配合,就是希望能够顺利侵占公司财物;放任的态度则是虽然不是积极追求,但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一种无所谓、听之任之的态度。例如,某人知道同事在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自己虽然没有直接参与,但在同事需要帮忙掩盖时, 没有拒绝,而是选择配合,这就是一种放任的态度。
从法律条文来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一规定明确了职务侵占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而对于共犯的认定,需要结合上述关于共犯故意的判断要点来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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