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和职务侵占罪有哪些区别?


挪用公款罪和职务侵占罪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区别: **一、犯罪主体方面**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且通常是非国家工作人员。例如,在国有企业中负责财务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单位资金,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而普通民营企业中的员工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单位财物,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二、犯罪客体和对象方面** 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款的占有权、使用权与收益权以及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其犯罪对象主要是公款,这是一种特殊的公共财产,包括国家、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也包括由国家管理、使用、运输、汇兑与储存过程中的私人所有的货币。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所有权。其犯罪对象是本单位的财物,范围更广,不仅包括资金,还包括实物等其他财产。例如,单位的办公用品、设备等都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罪的对象,而挪用公款罪主要针对的是资金。 **三、客观行为表现方面** 挪用公款罪的行为方式是挪用,即未经合法批准或许可,擅自将公款挪作他用。一般有三种情况: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非法活动的。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是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手段包括侵吞、窃取、骗取等。例如,公司员工将单位的货款收入不入账,私自截留占为己有,这属于职务侵占;而单位会计挪用单位资金用于个人炒股,一段时间后归还,这种行为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或挪用资金罪(如果是非国家工作人员)。 **四、主观故意内容方面** 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故意是暂时挪用公款,准备日后归还,没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职务侵占罪的主观故意是将单位财物非法占有,完全不打算归还。例如,某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用于子女出国留学费用,打算在一年后归还,这体现了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故意;而如果该工作人员将公款用于赌博并输光,没有归还的打算,这种行为性质就可能更倾向于职务侵占(如果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等其他条件)。 **五、法律依据及量刑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